因自身疾病晕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的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具体条款如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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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由单位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不一定是工伤。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会认定为工伤。 如果不是在工作场所,或者不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或者虽然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抢救超过48小时后才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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