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行为的定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勒索型绑架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事先预谋抢劫,但抢劫之后又劫持被害人,勒索被害人及其亲友的财物。因为行为人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这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之后,行为人为勒索被害人或其亲友的财物,又劫持或者拘禁被害人,这一行为又构成了绑架罪。这实质上是连续发生抢劫和绑架各自独立的两种犯罪,对此认定为抢劫与绑架二罪进行数罪并罚。实践中,在同一案中既有绑架行为又有抢劫行为的情形也时常发生。行为人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是。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的。此时,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但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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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性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式,强行控制受害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即掳人勒赎或者绑票,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受害人亲友索取财物的行为。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人质。 无论属于哪一种,均符合绑架罪非法控制他人并将之作为人质的行为的本质特征。 根据200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为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目的主要是勒索财物,有时也可能是出于其他目的,可以是为了满足政治目的,也可能是为其他利益,但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抢劫过程中绑架的标准是:一般认定绑架罪。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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