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抢劫罪如何认定,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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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性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式,强行控制受害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即掳人勒赎或者绑票,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受害人亲友索取财物的行为。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人质。 无论属于哪一种,均符合绑架罪非法控制他人并将之作为人质的行为的本质特征。 根据200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为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目的主要是勒索财物,有时也可能是出于其他目的,可以是为了满足政治目的,也可能是为其他利益,但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观方面不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绑架罪中,行为人不仅可以勒索他人财产,还可以以其他非经济目的绑架。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特点是行为人抢劫财产一般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当场;绑架罪的特点是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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