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身份证、债权债务相关合同、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4.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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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务纠纷必须提供下列证据:1.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2.证明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转账记录、银行汇款记录。3.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
面对债务纠纷案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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