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一审判决,就是一审的重新开始,当事人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当然也就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了,也就是所说的追加诉讼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并不受时间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这种不受时间限制地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诉讼程序的无序,以及容易造成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突袭。因此,为使举证时效制度能够得以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规定举证时限的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这是对审前准备程序的有效补充。司法实践中理解这一规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法院是否还需要另行确定举证期限。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增加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必然会使双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因此,针对原告起诉时所确定的举证时限显然就难以满足当事人因新诉讼请求、反诉的提出而需要收集提供证据的要求,有必要重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时限或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时限。2.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是否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这一问题因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应当在举证期间内提出,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但是,若证据交换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的,那么这一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规定》第41条的规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意见的还可提出新的证据,既然举证行为可以延续至证据交换之时,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时只有在审查了对方的证据之后才能提出。所以,笔者认为,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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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是不允许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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