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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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责任人对受害人作出的医疗赔偿是应当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医疗赔偿是否有后续治疗费,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残疾和死亡后果的情形,不需赔偿后续治疗费;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也不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形;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需要后续治疗,需赔偿相应的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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