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使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附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即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个书面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无须其他条件,劳动合同即可发生解除之结果。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的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样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如果企业非要扣工资之类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之后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定要提前30天提出。换句话说提出30天后,即使单位不同意,劳动合同也已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再补充一下:即使有劳动纠纷,你也是有理合法的一方。请放心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之外迫使劳动者与其签订一些限制劳动者行使正当权利的条款,如:劳动者离职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非法限制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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