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阅卷请求,阅卷不得违反相关保密的规定;(二)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阅卷范围进行查阅;(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五)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有涂改、替换、毁损、隐匿查阅的材料等行为。申请人、第三人违反前款第(五)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查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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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下列材料: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等。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所作决定;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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