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作出答复的日期。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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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下列材料: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等。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所作决定;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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