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第39条也规定,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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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抵押物价值远大于诉讼标的财产。对于抵押物价值远大于诉讼标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 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或者可以在抵押后对多余的部分退回当事人。
查封房产价值大于债权可以查封。抵押物价值远大于诉讼标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权限;及时解除对超标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或者剩余部分可以抵押后返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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