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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回复
《执行规定》第39条也规定,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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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张丽丽律师
人民法院对被扣押、查封的财产如何进行保管的,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在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情况下,若使用被保管财产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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