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依照单位的规定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合理的加班费,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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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有支付标准,标准如下: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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