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一般需要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比如华侨在京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登记?一、办理条件:1、依法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二、办理机构: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三、需提交的材料: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境外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收养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四、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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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有两种,一是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而使得收养关系解除。 应当注意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另一种是诉讼解除收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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