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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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具离职证明:2.用人单位是否办理档案、社保转移等手续;3.和人事部门核对考勤,结清工资。
合同订立时应该注意: 1、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2、注意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3、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 4、注意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5、注意用词严谨,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7、注意明确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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