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二篇)》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2、补发程序:(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2)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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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户口本,父母亲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第二,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第三,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第四,父母双方和孩子的户口簿以及复印件;第五,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出具的“出生情况说明”;第六,分娩机构提供的自填单复印件及出生情况证明材料。
1、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在户籍所在地报刊登报声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报纸一份; 3、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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