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它约定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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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的情形如下: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五、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六、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七、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九、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十一、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有如下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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