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来确定的;要求证明在收货地居住是证明原告所在地。二者管辖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法院的要求有误。
针对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依照其约定处理。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