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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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要的材料有: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10.商品房预售方案;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办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的材料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方案与预售许可申请表;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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