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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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诉讼时,当个体工商户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人。因此因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和因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都应以工商户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的者为共同诉讼人,业主与实际经营者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同时,这种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不能分案审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如果要起诉个体工商户的,应该以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中所记载的业主为被告,不是个体工商户这个自然人。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在起诉时必须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是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如果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登记信息,法院是会受理起诉。
交通事故提起诉讼的途径: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应当向法院递交诉状及副本,提起交通诉讼民事赔偿诉讼的,应当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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