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j具体办理: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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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审批手续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4、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5、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有: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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