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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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需注意如下事项: 1、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出现等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没有前款条件而解除合同的,应当认定为违约解除合同; 2、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合同另一方; 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返还原物。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离职,不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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