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38)“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针对继父母与过继父母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继父母的继子女之间可存在抚养关系,前提是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持续时间足够长。
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以依据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尽到保护、抚养的义务为依据。若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