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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
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这种关系是否能够解除,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区分。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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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而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成立。养女和养父母可能根本无任何关系,例如中国的孩子被外国人收养。继女和生父母(也可能是其他关系)的一方由于父母的再婚,而与第三人组成新家庭,该子女为继子女,例如女孩随母亲的再婚而有了父亲,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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