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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受理投诉,《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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