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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1、对残疾人的收入所得,经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2、店铺雇佣残疾人工作,提供劳务的,可以免征店铺的营业税;3、残疾人自己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可以免征残疾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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