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三)制定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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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3、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4、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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