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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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的,要依据错误的原因进行相应处理的,如果是申请错误造成执行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法院本身执行错误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由作出错误行政处罚的上级领导部门进行责令改正。同时受错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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