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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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向法院提出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请求。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关键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且其诉讼请求与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产生了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存在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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