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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在被派遣公司工作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用工单位不需要赔偿。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金,应该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也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个单位。 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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