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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在被派遣公司工作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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