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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检察院了,公安机关已经把案卷送到检察院,还需要办案吗?

2022-04-05 17: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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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5 回复

专业分析: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也就不会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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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公安局一般是采取直诉,也就是不经过逮捕程序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也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多以缓刑为主,所以你不用太担心。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移交到检察院的案件是否需要退回侦查,还要检察院对案卷审查后才能决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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