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申请复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暂时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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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的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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