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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1.本申请书名称。如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其名称应是: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如是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其名称应是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不服何单位何字号文书的决定或裁定或通知,而提出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XX在刑事诉讼中,不服人民法院“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申请复议。 在刑事诉讼中,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控告、检举犯罪的不立案通知而申请复议。 在民事诉讼中,不服申请回避不准的决定而申请复议。 在民事诉讼中,不服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而申请复议。 4.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申述不服有关司法机关在刑民事诉讼中对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裁定、通知的事实与理由。 5.结尾。由四部分组成:XX接受复议申请书的司法机关 附件(×司法机关决定、裁定或通知一份)。 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申请复议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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