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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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当事人一方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利益,其需要证明系争房屋的建造(翻盖、修建等)行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系争房屋建造时的出资情况。若系争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当该系争房屋被拆迁时,法院一般支持对该拆迁利益进行分割的请求。如果拆迁时主张分割补偿款的一方被列为安置人口,即便是没有对房屋实际出资,但是其作为被安置人口获得了补偿,依旧有权获得其应有的份额。
当事人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房屋购买的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的除外,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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