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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当中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2022-05-10 17: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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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打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二)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三)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拉直金属材料;(四)攀折树枝、采摘花果;(五)在树木上刻、钉钉、拴系牲畜和悬挂重物;(六)损坏草坛、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七)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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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行为无效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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