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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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残疾赔偿金。按残疾等级赔偿。 4.死亡赔偿金。被害人在60岁以下的,按城镇或农村居民平均收入乘二十年计算;被害人在60到74岁之间的,年龄每加一岁赔偿年限减一年;被害者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的年龄以及受害人抚养的人数计算。 6.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7.误工费。按受害人的收入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残疾等级以及实际需要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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