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般是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个人的想法是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并且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无异议的话,协议离婚的成本过大(通常是双方的往返的交通费、工作时间安排不过来),那么你们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原则上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你们只要在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开具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有暂住证的即可在当地法院起诉,立案费200,届时作为被告方同意离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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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谓外地是指双方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则只能进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在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居住地起诉。 协议离婚的话,需要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不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选择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不可以去其他地方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当事人去其他地方提出申请,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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