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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提前通知后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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