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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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合同、章程、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以及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商标代理人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提交申请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所应提交的文件。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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