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二)原《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四)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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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设立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经营场所等证明等文件。如果并非设立人自己进行登记,而是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还要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证明。此外,如果该企业的业务范围涉及到一些行政管理上的前置许可的,还要提交相关的许可或者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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