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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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 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 第二,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 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如下: 1、如果行为人已实施盗窃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则为犯罪未遂。 2、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窃公私财务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使财产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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