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的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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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如下: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离婚请求,不受此限制。注意事项:女方怀孕分娩中止妊娠的规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女方有重大过错外;妇女提出离婚应积极取证。
哺乳期可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也可以女方提出离婚。注意事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应该积极取证,收集相关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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