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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如下: 1、法人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即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规定。同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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