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报省级以上鉴定机构技术复核后方可出具鉴定文书:(一)鉴定意见涉及重大涉外案(事)件的;(二)鉴定意见决定特别重大疑难案(事)件性质的;(三)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本地重大经济活动的;(四)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本地社会治安稳定的;(五)法律、法规、技术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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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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