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局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除年检标记以外的任何东西。 5、企业因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或其他原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专用章,否则该复印件无效。 6、《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在报刊上登载有关启事,声明所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必须凭营业执照的遗失启事,并填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后,方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企业不得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凡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复印的,一经发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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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证书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代表着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但是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登记事项不同,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企业法人证书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2、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或者集体企业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是法人单位,一个不是,一个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规模相对较大,一个是无限责任,规模较小。 3、使用的主体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营业执照核发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其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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