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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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出卖人长期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首先应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其次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办证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上述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长期不办房产证会使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办理,只有办理了房产证的房屋才能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所以,长期不办房产证不能确定房屋权属,也不能进行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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