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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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 1、办案人员填写委托书,并委托鉴定机构检验; 2、鉴定机构收到委托申请进行鉴定; 3、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给委托人员。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人审核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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