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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具有以下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一)开设赌场经营达一个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 (二)参赌金额达100万以上或从中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员在100人次以上的。 【量刑尺度确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赌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经营地点,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开设赌场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参赌金额每增加20万元或获利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缓刑适用限制】曾因赌博被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治安罚款3次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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