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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2020-07-30 18: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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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30 回复

专业分析:

杨荣新教授认为,任何企业或个人,在申请的时候,只能申请破产,不可能申请重整,因为这里的重整是破产重整。只能是申请破产以后,要求和解,且必须经过和解,债权人会议同意以后,才能进入重整阶段。 江伟教授认为,国外对破产、和解、重整分别进行规定,所以可以分别申请。而我国是将三者作为一个破产整体的程序加以规定的。因此申请时应当申请破产清算,然后再依次进行,这样有利于减少程序摩擦。 王新欣教授认为,主要要看各种程序产生的原因,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产生的原因都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首先应当提出破产申请,以此为前提,可以同时提出和解。但重整程序则不同,重整适用的条件既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包括面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危险,后一种情况下就不能申请破产清算,因为并没有达到破产界限,所以只能为这种情况设置一个单独的重整程序申请权,由当事人去申请重整,从而达到重整程序提前尽早的拯救企业,避免破产的目的。 王卫国教授认为,原来考虑去掉和解程序,因为重整就起到拯救企业的作用。但是又考虑到重整程序比较复杂,费用也较高,为了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所以我们限定重整程序只用于企业法人,但是新的破产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独资,为此我们保留了和解程序,基本上我们认为和解程序必须用于非法人组织。与法国、美国等国家相比,我们的重整程序使用范围较在窄,一个是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再一个是根据各个国家的经验,大企业重整成功率较高,为此把重整程序限制用于企业法人,一是可以提高重整成功率,二是巩固人们对重整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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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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