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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释放流程为: 1、结算罪犯劳动报酬并领取《出监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审核表》,交给罪犯本人签名确认,报监区长审核。 2、罪犯刑满之日24小时内办好释放手续,签发《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正本给被释放人员;而副本、《出监鉴定表》及判决书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机关。 3、释放时,发给路费。 4、释放人员30日内到原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5、无能力生活者,由政府救济。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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